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林偉超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叁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
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
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勾串共犯或
證人
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
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
信在案。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前開羈
押原因均仍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
予以延長羈押二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一百零五
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