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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1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 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 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 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 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羅永安 法 官 王昌鑫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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