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
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捌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
認有勾串
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
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
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
開庭
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羅永安
法 官 王昌鑫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