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27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
毒偵字第2779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
傳
喚、
拘提均未到院接受
訊問,此有
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1
份在卷
可憑,是以被告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即被告甲○○前揭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