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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2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318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 件)。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亦均與檢 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上附件)。 三、量刑理由: 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 94年1 月3 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此外尚無其 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素行尚非惡劣,今為本案犯行,顯見 戒絕毒品之決心未足,未能遠離毒品誘惑,惟被告甫經傳喚 即行到庭,並自始坦承犯行,仍知尊重法律,足見已知所悔 悟,且施用毒品實自戕之行為,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 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考量,兼慮及施用 毒品後常伴隨其餘反社會性之行為出現,對社會造成危害, 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犯後到庭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後,故無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之用,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玫金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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