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3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二、具保人甲○○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 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今 於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無訛 ,爰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羅永安 法官  紀佳良 法官  王昌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