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二、具保人甲○○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
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今
於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法
傳喚、
拘提無著,顯已逃匿
無訛
,爰裁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羅永安
法官 紀佳良
法官 王昌鑫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