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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3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71號 公 訴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328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 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0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93年3月23日執行完畢。另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之傾 向,於92年1月6日釋放。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5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5年7月17 日確定。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於95年8月28日10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 ○○路○○號住處房間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 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於95年8月30日,因其為毒品列管 人口,經通知至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採尿,檢驗結果呈嗎 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本 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 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9月1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 告1紙。 (二)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其持有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有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於93年3月23日執行完畢之事實,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此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不知悔悟,惟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爰依法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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