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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3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77號 公 訴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308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94年1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 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於92年6 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 訴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96年3月19日假釋出 監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96年9月13日)。仍不知 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5月17 日下午某時,在其位於彰化縣○○鄉○○路○○○巷○○號住處 ,以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於96年5月21日16時許, 駕車行經彰化縣○○鄉○○路前,為警盤查查獲,經其同意 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一)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二)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認證單1紙。 (三)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於92年6月19日執 行完畢,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 毒品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其持 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有施用毒品犯行 ,經送觀察勒戒後,不知悔改,以及經法院判處罪刑之次 數,惟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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