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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45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292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1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1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1年度毒 偵字第1987號、第2133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1、92年 間,先後因竊盜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5月、5月、9月、5月確定,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10月,而其入監服刑後,甫於94年5月10日因假釋保護管束而出監,於同年9月18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而視為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 5年9月27日15時許,在其彰化縣○○鄉○○村○○路○段○○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加水置於針筒後再予施打手臂之方 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其於95年9月29日16時25分許,至彰 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坦承 不諱,且其於事實欄所載時間至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接受 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乙節,有尿液檢體採集送驗 紀錄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被告前於91年 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之傾向,於91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1987號、第21 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毒品之犯 行,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進而施用 ,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再被告於91、92年間,先後因竊盜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9月、5月確定, 嗣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而其入監服刑後,甫於9 4年5月10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於同年9月18日因保 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則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即有施用毒品之紀錄,經觀察、勒戒後 ,仍不能戒除毒癮,竟再度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及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本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 之前,且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爰將其宣告刑減輕2分之1,且依同條例第9條及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詹國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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