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46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462號 公 訴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毒偵字第309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 度訴緝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5年11月1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於93年8月4日認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仍不知悔 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5月23日 22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彰化交流道下之涵洞,以 將海洛因粉末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於96年5月24日12時20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 警調查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確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其於96年5月24日為警查獲時所採取之尿液,經送鑑驗結果 ,確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此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 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洵採信。被告係於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 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 第2項規定,應依法論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 可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有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前科,於95年11月1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前 曾有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入監執行後,不知 悔改,然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四、至公訴人96年度毒偵字第386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以被告於96 年7月9日21時許,在彰化縣○○鄉○○路與彰水路路口旁之 加油站,施用海洛因1次,認被告施用毒品與本件具有集合 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等語。惟「集合犯」之態樣,係依一般 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而立法者於 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有意 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 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僅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然施用毒品 犯罪,或為零星偶一之施用,自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 之初,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 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 犯罪行為。基此,多次施用毒品犯罪之行為,尚無論以集合 犯之餘地。綜上,該部分犯行與本案業經起訴之施用海洛因 犯行間,並無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無從併辦,該部分應退由 檢察官另為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曉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