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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4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0九一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執行完 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 毒偵字第二二三七號為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該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 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修正而釋放出 所,所涉刑案部分,則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縮刑 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 字第二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四月 十五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 犯意,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十時許,在彰化縣○○鄉○ ○路路旁,以將海洛因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一次。於同年月三十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為警 辦理列管毒品人口定期調驗業務時,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 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 證單。 (三)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本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後,並不符 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尚無依 該條例規定予以減刑之餘地。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 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郭玄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當 易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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