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
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四四號),提
起上訴,經核其
上訴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亦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
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