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現
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丁○○
號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丙○○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丁○○、甲○○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乙○○、丁○○、甲○○等3人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重大,且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於民
國96年4 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又分別自96年7 月
20 日 及同年9 月20日起
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
因本案業經
言詞辯論終結,相關事證既經依法調查審理完畢,應
認被告3 人已無
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而無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
要,爰解除被告3 人前述限制之處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