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55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
狀
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四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五九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
罪在案,
揆諸前開
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
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