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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度易字第 17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文股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6351號),由本院北斗簡易庭移送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97年度斗簡字第55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 ,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拾叁次業務侵占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柒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92年7月8日起,在址設於彰化縣北斗 鎮大新里北斗科學○○○區○○○路○號「台灣武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材料 之銷售、配送及收取貨款等業務。其分別基於意圖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自97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5月 5日止,以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利用於附表編號1至13號所 示之時間及地點,利用向客戶所收取如附表所示貸款之便, 將業務上持有之貨款予以侵佔入己,未繳回公司,侵占金額 總計達新臺幣(下同)5,238,745元(起訴書誤載為5,146, 280元),未繳回公司。經武籐公司發現後,乙○○隨即 坦承上情。 二、案經武籐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武籐公司代表人甲○○及告訴代理人許盟志律 師之指述相符,復有附表所示之武籐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明 細表、訂購單、支票、出貨單及繳款簽收單等文件在卷可憑 ,被告自白內容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所犯上開13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事後坦 承其犯行,惟所侵占告訴人財產達五百多萬元,侵占金額鉅 大,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附錄: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 │編號│客戶名稱 │地址及相關證據 │收款日期 │收款金額│ ├──┼───────┼──────────────────┼──────┼────┤ │ 1 │建羽實業有限公│1、地址設在台北市○○○路○段○○○巷30 │97年1月4日 │96,300元│ │ │司 │ 號之1。 │ │ │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支票影本 │ │ │ │ │ │ 及繳款簽收單等。 │ │ │ ├──┼───────┼──────────────────┼──────┼────┤ │ 2 │永昇行(永全)│1、地址設在台南縣○○鄉○○路○○○號。│97年1月19日 │87,000元│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等。 │ │ │ ├──┼───────┼──────────────────┼──────┼────┤ │ 3 │群峪股份有限公│1、地址設在台中市○○區○○路○○○號。│97年1月26日 │312,107 │ │ │司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元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支票影本 │ │ │ │ │ │ 、繳款簽收單、訂購單及訂購確認書 │ │ │ │ │ │ 等。 │ │ │ ├──┼───────┼──────────────────┼──────┼────┤ │ 4 │群峪股份有限公│1、地址設台中市○○區○○路○○○號。 │97年2月5日 │411,860 │ │ │司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元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支票影本 │ │ │ │ │ │ 、繳款簽收單、訂購單及訂購確認書 │ │ │ │ │ │ 等。 │ │ │ ├──┼───────┼──────────────────┼──────┼────┤ │ 5 │勝元免洗餐具商│1、地址設在宜蘭縣宜蘭市○○街○○○號。│97年3月15日 │95,460元│ │ │行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及369,57│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及訂購單等 │ │5元兩筆 │ │ │ │ 。 │ │總計 465│ │ │ │ │ │,035元 │ ├──┼───────┼──────────────────┼──────┼────┤ │ 6 │鴻昇免洗餐具包│1、地址設在宜蘭縣○○鄉○○村○○路3│97年4月3日 │375,600 │ │ │裝材料行 │ 號。 │ │元及22, │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500元兩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付款單等 │ │筆總計39│ │ │ │ 。 │ │8100元 │ ├──┼───────┼──────────────────┼──────┼────┤ │ 7 │順陽山企業有限│1、地址設在台北縣中和市景街270號。 │97年4月5日 │1,440,96│ │ │公司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 │ │0元及1,3│ │ │ │ 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支票影本、 │ │18,910元│ │ │ │ 繳款簽收單、訂購單及訂購確認書等 │ │兩筆共計│ │ │ │ 。 │ │0000000 │ │ │ │ │ │元 │ │ │ │ │ │ │ ├──┼───────┼──────────────────┼──────┼────┤ │ 8 │安康免洗餐具 │1、地址設在苗栗縣○○鎮○○路○○號。 │97年4月25日 │20,520元│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等。 │ │ │ ├──┼───────┼──────────────────┼──────┼────┤ │ 9 │天美行 │1、地址設在嘉義市○○街○○○號。 │97年4月25日 │22,920元│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等。 │ │ │ │ │ │ │ │ │ ├──┼───────┼──────────────────┼──────┼────┤ │ 10 │雲林精緻文蛤產│1、地址設在雲林縣口湖下崙村漁港路285│97年4月25日 │74,603元│ │ │銷班 │ 巷18號。 │ │ │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訂購單及 │ │ │ │ │ │ 訂購確認書等。 │ │ │ ├──┼───────┼──────────────────┼──────┼────┤ │ 11 │玉山塑膠企業有│1、地址設在嘉義市○○路○○○巷○○○號 │97年4月30日 │43,200元│ │ │限公司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等 │ │ │ ├──┼───────┼──────────────────┼──────┼────┤ │ 12 │李仲傑(尚豪)│1、地址設在台北市○○區○○街○○○號2 │97年5月2日 │43,200元│ │ │ │ 樓之2。 │ │ │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及李仲傑之簽收單等 │ │ │ │ │ │ 。 │ │ │ ├──┼───────┼──────────────────┼──────┼────┤ │ 13 │勝元免洗餐具商│1、地址設在宜蘭市○○街○○○號。 │97年5月5日 │504,030 │ │ │行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元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及訂購單等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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