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文股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6351號),由本院北斗簡易庭移送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97年度斗簡字第553號),因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
,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拾叁次
業務侵占罪,各處
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柒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92年7月8日起,在址設於彰化縣北斗
鎮大新里北斗科學○○○區○○○路○號「台灣武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材料
之銷售、配送及收取貨款等業務。
詎其分別基於
意圖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自97年1月某日起至同年5月
5日止,以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利用於附表編號1至13號所
示之時間及地點,利用向客戶所收取如附表所示貸款之便,
將業務上持有之貨款
予以侵佔入己,未繳回公司,侵占金額
總計達新臺幣(下同)5,238,745元(
起訴書誤載為5,146,
280元),未繳回公司。
嗣經武籐公司發現後,乙○○隨即
坦承上情。
二、案經武籐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上揭事實,
迭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
,核與
告訴人武籐公司代表人甲○○及告訴
代理人許盟志
律
師之指述相符,復有附表所示之武籐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明
細表、訂購單、支票、出貨單及繳款簽收單等文件在卷
可憑
,被告
自白內容核與事實相符,其
犯行均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所犯上開13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事後坦
承其犯行,惟所侵占
告訴人財產達五百多萬元,侵占金額鉅
大,
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附錄: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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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客戶名稱 │地址及相關
證據 │收款日期 │收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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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羽實業有限公│1、地址設在台北市○○○路○段○○○巷30 │97年1月4日 │96,300元│
│ │司 │ 號之1。 │ │ │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支票影本 │ │ │
│ │ │ 及繳款簽收單等。 │ │ │
├──┼───────┼──────────────────┼──────┼────┤
│ 2 │永昇行(永全)│1、地址設在台南縣○○鄉○○路○○○號。│97年1月19日 │87,000元│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等。 │ │ │
├──┼───────┼──────────────────┼──────┼────┤
│ 3 │群峪股份有限公│1、地址設在台中市○○區○○路○○○號。│97年1月26日 │312,107 │
│ │司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元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支票影本 │ │ │
│ │ │ 、繳款簽收單、訂購單及訂購確認書 │ │ │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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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群峪股份有限公│1、地址設台中市○○區○○路○○○號。 │97年2月5日 │411,860 │
│ │司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元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支票影本 │ │ │
│ │ │ 、繳款簽收單、訂購單及訂購確認書 │ │ │
│ │ │ 等。 │ │ │
├──┼───────┼──────────────────┼──────┼────┤
│ 5 │勝元免洗餐具商│1、地址設在宜蘭縣宜蘭市○○街○○○號。│97年3月15日 │95,460元│
│ │行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及369,57│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及訂購單等 │ │5元兩筆 │
│ │ │ 。 │ │總計 465│
│ │ │ │ │,035元 │
├──┼───────┼──────────────────┼──────┼────┤
│ 6 │鴻昇免洗餐具包│1、地址設在宜蘭縣○○鄉○○村○○路3│97年4月3日 │375,600 │
│ │裝材料行 │ 號。 │ │元及22, │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500元兩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付款單等 │ │筆總計39│
│ │ │ 。 │ │8100元 │
├──┼───────┼──────────────────┼──────┼────┤
│ 7 │順陽山企業有限│1、地址設在台北縣中和市景街270號。 │97年4月5日 │1,440,96│
│ │公司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 │ │0元及1,3│
│ │ │ 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支票影本、 │ │18,910元│
│ │ │ 繳款簽收單、訂購單及訂購確認書等 │ │兩筆共計│
│ │ │ 。 │ │0000000 │
│ │ │ │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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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安康免洗餐具 │1、地址設在苗栗縣○○鎮○○路○○號。 │97年4月25日 │20,520元│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等。 │ │ │
├──┼───────┼──────────────────┼──────┼────┤
│ 9 │天美行 │1、地址設在嘉義市○○街○○○號。 │97年4月25日 │22,920元│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等。 │ │ │
│ │ │ │ │ │
├──┼───────┼──────────────────┼──────┼────┤
│ 10 │雲林精緻文蛤產│1、地址設在雲林縣口湖下崙村漁港路285│97年4月25日 │74,603元│
│ │銷班 │ 巷18號。 │ │ │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訂購單及 │ │ │
│ │ │ 訂購確認書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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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玉山塑膠企業有│1、地址設在嘉義市○○路○○○巷○○○號 │97年4月30日 │43,200元│
│ │限公司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等 │ │ │
├──┼───────┼──────────────────┼──────┼────┤
│ 12 │李仲傑(尚豪)│1、地址設在台北市○○區○○街○○○號2 │97年5月2日 │43,200元│
│ │ │ 樓之2。 │ │ │
│ │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及李仲傑之簽收單等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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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勝元免洗餐具商│1、地址設在宜蘭市○○街○○○號。 │97年5月5日 │504,030 │
│ │行 │2、證據:台灣武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 │ │元 │
│ │ │ 收帳款對帳明細、出貨單及訂購單等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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