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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旌軒 指定辯護人 林群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888 號、96年度偵字第9862號、第11760 號),及移請併案 審理(97年度偵字第10594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翁旌軒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翁旌軒前於民國90年、91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分別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嗣經裁定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於91年6 月17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 ㈡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提供自己之身分證資料擔任他人公司 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利用該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竟於93年8 月間,以每個月新 臺幣(下同)2 萬元之代價,將身分證交給饒玉麟(綽號「 阿林」,其所涉及本案及其他假發票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9 年5 月確定),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富」之成年男子使用,而於93年8 月17日起擔任虛設行號 「建臺發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33樓之41,下稱建臺發公司)之董事,為名義負責人,亦 為商業會計法、公司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前任負責人胡偉 華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渠等明知統一發票係屬 商業會計法之會計憑證,亦明知建臺發公司為虛設行號,與 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實際並無生意往來,竟共同基於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之集合犯意聯絡,以不詳方法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 統一發票,並於93年9 月16日、11月16日(即翁旌軒擔任登 記負責人期間),持之充作建臺發公司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 申報不實進項稅額(建臺發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 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問題,起訴書認有逃漏營業稅問題, 容有未洽,詳下述),藉以營造建臺發公司有實際營業之假 象,並自93年9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虛偽製作如附表二 所示以各該公司行號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 額均不實,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 之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二所示銷售額合計7,647 萬7,070 元 之發票共94張,充為該等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嗣經各該公 司持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二所示 之公司行號逃漏各期營業稅共計393 萬414 元,翁旌軒等人 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黃榮富,將前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建臺 發公司之帳冊內(起訴書誤為「登載於會計憑證」,業經公 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予以更正)。 二、本院對於被告翁旌軒所犯前揭犯行,有管轄權之說明:按數 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 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2 款 、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所謂數人「共犯」一罪者 ,並不以判決結果認定為共犯者為限,祇須從偵查結果,形 式上認係具有廣義共犯關係,亦即具有共同正犯、教唆與被 教唆關係及正犯與幫助之犯罪關係者,均屬相牽連之案件(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判決參照)。相牽連案件由 其中一個法院以一個審判程序審理,其目的無非在於「訴訟 經濟」、「裁判一致性」之考量,本院認為,只要個案中符 合上開立法目的,且與「法定法官原則」無違,自得有此牽 連管轄之適用,不能拘泥於立法技術是否將實質上之共犯「 正犯化」,而異其處理,應從實質之觀點加以審認。經查: 本案被告為建臺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建臺發公司取得附表 一編號2 所示之德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德嘉公司)開 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而德嘉公司之營業地為彰化縣員林鎮、 且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設於彰化縣員林 鎮)申購統一發票,其名義負責人黃洽錠(業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之住所地在彰化縣埔心鄉 ,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對於德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同案被 告黃洽錠自有管轄權,而依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論罪法 條形式上觀之,黃洽錠虛開發票給建臺發公司,核其所為, 係犯幫助納稅義務人建臺發公司逃漏稅捐罪,被告翁旌軒收 受不實發票申報扣抵稅額之行為,則係犯為建臺發公司逃漏 稅捐罪(此部分罪名之認定,容有誤會,然依前揭說明,管 轄權之有無,應以偵查結果形式上觀察,並非以判決結果論 斷),渠等所犯之法條雖然相異,但黃洽錠所犯之幫助逃漏 稅捐罪,乃立法者將幫助行為予以「正犯化」,實質上仍係 幫助犯,與正犯行為,具有緊密之連結,不能因立法者將此 行為正犯化,就否定兩者具有正犯與幫助犯之關係;另就訴 訟經濟、裁判一致性之觀點而言,德嘉公司虛開發票給建臺 發公司,不論是虛開發票或取得發票,均屬同一社會基本事 實,分由不同法院審理,將有可能導致裁判歧異,且兩案之 證據資料亦有完全共通性,為免訴訟資源之耗費、當事人應 訴之煩,自有牽連管轄之重要因素;再就「法定法官原則」 而言,此種「實質共犯」之解釋觀點,並未逸脫於「數人共 犯一罪」之文義範圍,而無恣意創設管轄權之疑慮,亦在當 事人得以預見之範圍。是依起訴書所載,本案被告翁旌軒與 黃洽錠間具有正犯(為建臺發公司逃漏稅捐罪)與幫助犯( 幫助納稅義務人建臺發公司逃漏稅捐)之關係,應屬刑事訴 訟法第7 條第2 款「數人共犯一罪」之情形無誤,揆之前揭 說明,本院對於被告翁旌軒所犯前揭犯行,應有管轄權。 三、本案起訴、審理範圍之特定: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未記載建 臺發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之犯罪事實,然此與已起訴之「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 關係(論罪部分詳下述),因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0594 號移送併辦建臺發公司虛開不實 統一發票部分,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而移送併辦意旨書記載 被告翁旌軒擔任建臺發公司負責人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 涉案期間為93年8 月起至94年2 月間(移送併辦並非提起公 訴,而係促請本院注意,自無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問題),然 被告翁旌軒係於93年8 月17日起受饒玉麟、「阿富」之邀, 擔任建臺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3年 8 月23日),在此之前之93年3 月24日起至93年8 月16日止 ,係由胡偉華擔任登記負責人,因此,有爭議者乃建臺發公 司於93年8 月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究竟係於93年8 月17日 之前或之後所開立。就此,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並未予以特 定,經本院函詢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該所函覆 本院表示已無原始之統一發票可供核對(見本院卷㈢第97頁 之函文),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93年8 月份之統一 發票與被告翁旌軒有關,公訴人於本院101 年8 月20日審理 時表示建臺發公司93年8 月份之不實統一發票並非被告翁旌 軒所應負責之範圍(見本院卷㈤第44頁,此與本院卷㈠第56 頁至第59頁98年10月16日之補充理由書記載不合,惟公訴人 表示此部分應予更正)。對此,被告翁旌軒及其辯護人均表 示無意見。因而,基於罪疑唯輕,本案審理之範圍,當以公 訴人前揭說明為準。是以,建臺發公司於93年8 月間虛開之 統一發票,與被告翁旌軒無關。又移送併辦意旨書另又載明 建臺發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之時間至94年2 月底,然卷內並無 相關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經公訴人予 以補充後(見本院卷㈠第56頁至第103 頁98年10月16日之補 充理由書及附件一傳真資料),查無建臺發公司94年1 、2 月份之統一發票清單,而補充理由書亦未將94年間之統一發 票列為犯罪事實,是以,本院乃依公訴人前開補充及所檢附 相關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為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四、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旌軒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且建臺發公司為虛設行號公司,未與附表一編號2 所 示之德嘉公司有任何生意往來,並經證人即稅務員劉諭靜於 偵查中證述無誤(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卷㈠第91頁 至第95頁、同上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8 號卷㈡第4 頁至第 7 頁),且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見移送 併辦部分之證據資料)、補充理由書檢附之附件一傳真資料 (即前述之建臺發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 單)、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97年12月4 日財高國 稅苓營業字第0970020207號函所附建臺發公司93年度營業稅 相關資料、進項資料(見本院卷㈢第97頁至第111 頁)、高 雄市政府101 年7 月3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150225530 號 函所檢附之建臺發公司登記資料(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㈠第12 5 頁至第138 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 年7 月24日財 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42540號函及所檢附建臺發公司之查核 資料在卷(見本院函查資料卷㈠第185 頁至第302 頁,其中 包含建臺發公司之稅務代理人黃榮富表示相關帳冊已歸還之 電話紀錄)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五、本案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黃翁旌軒行為後(論罪部分均詳下述),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罪,及記入帳冊罪之法定刑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 行,修正前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 之規定,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前段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 條亦經修正,詳後述),應 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㈡再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 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 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 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 律)。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 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 法院24年度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 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茲就修正前後比較分述如 下: 1.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及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 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法定刑罰金部分, 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 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 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 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 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 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2.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正犯」,而修正後第28條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修正理由,係界 定共同正犯參與類型,而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 除於修正後條文所規定之正犯之外,足見修正後共同正犯之 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經限縮,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 自應以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較為有利,惟就被告本件之 犯行,無論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定,皆仍成 立共同正犯。 3.另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之規定,修正前條文為:「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 至二分之一」,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則規定:「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本 案被告有如上所述之前科及刑之執行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 新、舊法規定,均應論以累犯,比較新、舊法結果,對被告 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 ⒋綜上,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被告 較為有利。 六、論罪科刑: ㈠按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 ,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 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 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 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 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 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 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 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統 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 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 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 號 、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雖有不實記載, 惟因該項書表係申報稅捐所必須附帶填寫者,公司、行號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 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尚難認被告作成不實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持以申報,係明知不實之事 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加以行使,並不構成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4年 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72年度台上字第5453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核被告翁旌軒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記入不實罪,及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利用 不知情之記帳人員黃榮富將不實之進、銷事項登載於建臺發 公司帳冊內,為間接正犯;被告與饒玉麟、「阿富」就前述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中關於違反 商業會計法部分,饒玉麟、「阿富」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 ,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但修正前 後之規定對於本案被告並無影響,毋庸比較適用)。公訴人 雖認本案被告在刑法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係基於概括 之犯意,連續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 稅捐及連續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應論以連續犯,然刑事法 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 ,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 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 造、散布等行為(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 )。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 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 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 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 判斷之。而本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提供身分證資料 給饒玉麟、「阿富」之單一行為,擔任建臺發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再推由饒玉麟、「阿富」取得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 發票,營造正常營運之假象,進而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 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其不法目的單一,先後多次虛 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將不實進、銷事項記入帳冊,未曾間斷 ,均屬假發票集團之犯罪計畫,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 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至第238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 0 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判決意旨均可供參照),公訴人認應 構成連續犯,自有誤會。又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記入不實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法定刑、犯 罪情節較重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一罪, 公訴人認應構成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亦有誤會。又被告有 如前述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應饒玉麟、「阿富」之邀,充當建臺 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建臺發公司即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且與收受其他虛設行號公司之不實發票使 用,金額甚鉅,所為實屬非是,助長假發票集團犯罪之遂行 ,犯罪情節甚為嚴重,迄今並未彌補損害,惟念及被告犯後 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非並主謀,並積極指證饒 玉麟,所獲得之利益不高,本院另考量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 屬於本院後,因歷經多次併案審理,導致審理範圍未能確定 ,此一非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導致本案訴訟期間甚長,已然對 於被告之心理、家庭生活、工作產生影響,此侵害程度未必 亞於實體有罪判決,自應在量刑中予以考量、公訴人請求本 院從輕量刑、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希望能判處易科罰金之 刑度、智識程度、與其餘共同被告相較,被告翁旌軒幫助逃 漏營業稅之金額較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 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6 月15 日制定公布,96年7 月16日起施行,被告所犯前揭之罪,其 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罪名非屬同條例 第3 條不予減刑範圍,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就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減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另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 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 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 ,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95年7 月1 日修正 條文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之規定(該條 業經總統於95年5 月17日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失效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算1 日,經 折算為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算為1 日; 惟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 定,就上開減得之刑,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另認建臺發公司 於93年6 月間,取得德嘉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1 紙,申報營 業稅而記入帳冊,且持德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逃 漏營業稅,而犯商業會計法71條第1 款之記入不實罪、稅捐 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然建臺 發公司93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係在被告翁旌軒擔任登記 負責人之前93 年7月15日申報(見本院卷㈢第98頁之401 申 報書),自難認與被告有關,且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 捐罪,係屬結果犯,須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 成。而行為人虛設公司、行號,為製造該虛設公司、行號確 有營業之假象,乃與其他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 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行號取得 發票,因該虛設公司、行號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營 業稅捐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可資參 照),建臺發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等情,業如 前述,自無逃漏稅捐可言,對此,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為 如此表示,是依卷內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原應 為被告無罪諭知,然檢察官認此二部分如構成犯罪,則與被 告所犯記入不實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具有連續犯、 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八、至起訴書所未記載建臺發公司另收受不實統一發票、如附表 二所示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給其他公司行號(包含移送併辦部 分),及將不實進、銷事項記入帳冊之事實,經查與本件之 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 理;又移送併辦意旨書認建臺發公司於93年8 月間虛開統一 發票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因建臺發公司93年8 月份之不實統 一發票並非被告翁旌軒應負責之範圍,業如前述,此與本院 認定有罪部分,並無任何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判,自 應退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同案其餘被告,本院另行審 結,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 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建臺發公司之進項統一發票(建臺發公司為虛設公司, 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尚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票日期 │發票編號 │虛偽銷項總額│逃漏營業稅額│備註 │ │ │ │ │ │(元) │(元) │ │ ├──┼──────────┼─────┼─────┼──────┼──────┼───────┤ │1 │三裕重機械有限公司 │93年7月 │AU00000000│750,000 │0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230,000 │0 │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940,000 │0 │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460,000 │0 │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230,000 │0 │ │ │ │ ├─────┼─────┼──────┼──────┤ │ │ │ │93年8月 │AU00000000│500,000 │0 │ │ │ │ ├─────┴─────┼──────┼──────┼───────┤ │ │ │小計 │3,110,000 │0 │ │ ├──┼──────────┼─────┬─────┼──────┼──────┼───────┤ │2 │德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93年7月 │AU00000000│4,874,460 │0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600,000 │0 │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1,860,470 │0 │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3,842,500 │0 │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4,204,090 │0 │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3,842,500 │0 │ │ │ │ ├─────┼─────┼──────┼──────┤ │ │ │ │93年7月 │AU00000000│6,438,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45,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545,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20,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00,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50,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20,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U00000000│1,845,4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1,785,6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1,700,0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1,560,0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1,786,5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U00000000│1,875,400 │0 │ │ │ │ ├─────┴─────┼──────┼──────┼───────┤ │ │ │小計 │50,252,485 │0 │ │ ├──┼──────────┼─────┬─────┼──────┼──────┼───────┤ │3 │威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年8月 │AY00000000│300 │0 │提出扣抵 │ ├──┼──────────┼─────┼─────┼──────┼──────┼───────┤ │4 │界好企業有限公司 │93年7月 │AY00000000│1,208 │0 │提出扣抵 │ ├──┼──────────┼─────┼─────┼──────┼──────┼───────┤ │5 │航宇企業有限公司 │93年8月 │AY00000000│2,000 │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2,000 │0 │ │ │ │ ├─────┴─────┼──────┼──────┼───────┤ │ │ │ │4,000 │0 │ │ ├──┼──────────┼─────┬─────┼──────┼──────┼───────┤ │6 │欣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93年8月 │AY00000000│419 │0 │提出扣抵 │ │ │公司高雄建國分公司 │ │ │ │ │ │ ├──┼──────────┼─────┼─────┼──────┼──────┼───────┤ │7 │富臨有限公司 │93年9月 │BW00000000│943,850 │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W00000000│1,505,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W00000000│946,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W00000000│1,505,000 │0 │ │ │ │ ├─────┼─────┼──────┼──────┤ │ │ │ │93年9月 │BW00000000│924,000 │0 │ │ │ │ ├─────┼─────┼──────┼──────┤ │ │ │ │93年10月 │BW00000000│942,732 │0 │ │ │ │ ├─────┼─────┼──────┼──────┤ │ │ │ │93年10月 │BW00000000│947,290 │0 │ │ │ │ ├─────┴─────┼──────┼──────┼───────┤ │ │ │小計 │7,713,872 │0 │ │ ├──┼──────────┼─────┬─────┼──────┼──────┼───────┤ │8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93年9月 │BY00000000│680 │0 │提出扣抵 │ │ │高雄店 │ │ │ │ │ │ ├──┼──────────┼─────┼─────┼──────┼──────┼───────┤ │9 │紅樹林企業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U00000000│124,000 │0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146,420 │0 │ │ │ │ ├─────┼─────┼──────┼──────┤ │ │ │ │93年11月 │CU00000000│171,000 │0 │ │ │ │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146,180 │0 │ │ │ │ ├─────┴─────┼──────┼──────┼───────┤ │ │ │小計 │587,600 │0 │ │ ├──┼──────────┼─────┬─────┼──────┼──────┼───────┤ │10 │贊莘企業有限公司 │93年12月 │CU00000000│4,450,000 │0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3年12月 │CU00000000│4,540,000 │0 │ │ │ │ ├─────┴─────┼──────┼──────┼───────┤ │ │ │小計 │8,990,000 │0 │ │ ├──┼──────────┼─────┬─────┼──────┼──────┼───────┤ │11 │宇翔科技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5,006,960 │0 │ 均提出扣抵 │ │ │(虛設行號)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8,100,000 │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5,850,000 │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939,018 │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18,500,000 │0 │ │ │ │ ├─────┴─────┼──────┼──────┼───────┤ │ │ │小計 │38,395,948 │0 │ │ └──┴──────────┴───────────┴──────┴──────┴───────┘ 附表二:建臺發公司之銷項統一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票日期 │發票編號 │虛偽銷項總額│逃漏營業稅額│備註 │ │ │ │ │ │(元) │(元) │ │ ├──┼──────────┼─────┼─────┼──────┼──────┼───────┤ │1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3年9月 │BY00000000│945,800 │47,29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1,035,500 │51,775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1,765,000 │88,250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1,754,000 │87,700 │ │ │ │ ├─────┴─────┼──────┼──────┼───────┤ │ │ │小計 │5,500,300 │275,015 │ │ ├──┼──────────┼─────┬─────┼──────┼──────┼───────┤ │2 │禾豐金屬實業有限公司│93年9月 │BY00000000│695,070 │34,754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657,000 │32,850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648,000 │32,400 │ │ │ │ ├─────┴─────┼──────┼──────┼───────┤ │ │ │小計 │2,000,070 │100,004 │ │ ├──┼──────────┼─────┬─────┼──────┼──────┼───────┤ │3 │易新砂石行 │93年9月 │BY00000000│600,000 │30,0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931,500 │46,575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886,950 │44,348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875,340 │43,767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895,050 │44,753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878,850 │43,943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932,310 │46,616 │ │ │ │ ├─────┴─────┼──────┼──────┼───────┤ │ │ │小計 │6,000,000 │300,002 │ │ ├──┼──────────┼─────┬─────┼──────┼──────┼───────┤ │4 │盈億砂石行 │93年9月 │BY00000000│667,500 │33,375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567,800 │28,39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564,700 │28,235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200,000 │10,00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745,400 │37,27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725,800 │36,29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900,000 │45,00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628,800 │31,400 │ │ │ │ ├─────┴─────┼──────┼──────┼───────┤ │ │ │小計 │5,900,000 │295,000 │ │ ├──┼──────────┼─────┬─────┼──────┼──────┼───────┤ │5 │北勝工程有限公司 │93年9月 │BY00000000│467,800 │23,39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468,500 │23,425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471,500 │23,575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592,200 │29,610 │ │ │ │ ├─────┴─────┼──────┼──────┼───────┤ │ │ │小計 │2,000,000 │100,000 │ │ ├──┼──────────┼─────┬─────┼──────┼──────┼───────┤ │6 │集英營造有限公司 │93年9月 │BY00000000│19,500 │975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11,000 │550 │ │ │ │ ├─────┴─────┼──────┼──────┼───────┤ │ │ │小計 │30,500 │1,525 │ │ ├──┼──────────┼─────┬─────┼──────┼──────┼───────┤ │7 │元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93年9月 │BY00000000│897,600 │44,880 │均提出扣抵 │ │ │公司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967,500 │48,375 │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948,600 │47,43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928,800 │46,44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830,400 │41,52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861,600 │43,08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904,500 │45,225 │ │ │ │ ├─────┴─────┼──────┼──────┼───────┤ │ │ │小計 │6,339,000 │316,950 │ │ ├──┼──────────┼─────┬─────┼──────┼──────┼───────┤ │8 │藝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9月 │BY00000000│200,000 │10,0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9月 │BY00000000│500,000 │25,000 │ │ │ │ ├─────┴─────┼──────┼──────┼───────┤ │ │ │小計 │700,000 │35,000 │ │ ├──┼──────────┼─────┬─────┼──────┼──────┼───────┤ │9 │有而順營造有限公司 │93年9月 │BY00000000│1,498,500 │74,925 │提出扣抵 │ ├──┼──────────┼─────┼─────┼──────┼──────┼───────┤ │10 │神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 │BY00000000│342,000 │17,1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647,500 │32,375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228,000 │11,400 │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740,000 │37,000 │ │ │ │ ├─────┴─────┼──────┼──────┼───────┤ │ │ │小計 │1,957,500 │97,875 │ │ ├──┼──────────┼─────┬─────┼──────┼──────┼───────┤ │11 │綠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 │BY00000000│629,000 │31,45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566,100 │28,305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950,000 │47,50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872,500 │43,625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775,500 │38,775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480,000 │24,00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260,000 │13,000 │ │ │ │ ├─────┴─────┼──────┼──────┼───────┤ │ │ │小計 │4,533,100 │226,655 │ │ ├──┼──────────┼─────┬─────┼──────┼──────┼───────┤ │12 │景豪景觀設計有限公司│93年10月 │BY00000000│300,000 │15,0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0月 │BY00000000│240,000 │12,000 │ │ │ │ ├─────┴─────┼──────┼──────┼───────┤ │ │ │小計 │540,000 │27,000 │ │ ├──┼──────────┼─────┬─────┼──────┼──────┼───────┤ │13 │大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 │BY00000000│92,230 │4,612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176,153 │8,808 │ │ │ │ ├─────┴─────┼──────┼──────┼───────┤ │ │ │小計 │268,383 │13,420 │ │ ├──┼──────────┼─────┬─────┼──────┼──────┼───────┤ │14 │鼎力營造有限公司 │93年10月 │BY00000000│800,000 │40,000 │提出扣抵 │ ├──┼──────────┼─────┼─────┼──────┼──────┼───────┤ │15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93年10月 │BY00000000│134,090 │6,705 │提出扣抵 │ │ │司 │ │ │ │ │ │ ├──┼──────────┼─────┼─────┼──────┼──────┼───────┤ │16 │府城景觀事業有限公司│93年11月 │CY00000000│800,000 │40,0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400,000 │20,000 │ │ │ │ ├─────┴─────┼──────┼──────┼───────┤ │ │ │小計 │1,200,000 │60,000 │ │ ├──┼──────────┼─────┬─────┼──────┼──────┼───────┤ │17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8,208 │411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905,580 │45,279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810,162 │40,508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938,633 │46,932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420,925 │21,046 │ │ │ │ ├─────┴─────┼──────┼──────┼───────┤ │ │ │小計 │3,083,508 │154,176 │ │ ├──┼──────────┼─────┬─────┼──────┼──────┼───────┤ │18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 │CY00000000│2,454,500 │122,725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2,365,800 │118,29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2,457,900 │122,895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1,685,800 │84,29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1,785,800 │89,29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2,395,800 │119,79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2,467,500 │123,375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1,659,900 │82,995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2,358,500 │117,925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1,868,500 │93,425 │ │ │ │ ├─────┴─────┼──────┼──────┼───────┤ │ │ │小計 │21,500,000 │1,075,000 │ │ ├──┼──────────┼─────┬─────┼──────┼──────┼───────┤ │19 │新嶸實業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952,381 │47,619 │提出扣抵 │ ├──┼──────────┼─────┼─────┼──────┼──────┼───────┤ │20 │良邦建材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952,542 │47,627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625,050 │31,253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338,784 │16,939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528,362 │26,418 │ │ │ │ ├─────┴─────┼──────┼──────┼───────┤ │ │ │小計 │2,444,738 │122,237 │ │ ├──┼──────────┼─────┬─────┼──────┼──────┼───────┤ │21 │泰陽石材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520,280 │26,014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483,600 │24,18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526,800 │26,340 │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486,600 │24,33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554,560 │27,728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545,600 │27,28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496,560 │24,828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386,000 │19,300 │ │ │ │ ├─────┴─────┼──────┼──────┼───────┤ │ │ │小計 │4,000,000 │200,000 │ │ ├──┼──────────┼─────┬─────┼──────┼──────┼───────┤ │22 │傑儀營造有限公司 │93年11月 │CY00000000│2,666,667 │133,333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2,190,476 │109,524 │ │ │ │ ├─────┴─────┼──────┼──────┼───────┤ │ │ │小計 │4,857,143 │242,857 │ │ ├──┼──────────┼─────┬─────┼──────┼──────┼───────┤ │23 │神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 │CY00000000│780,000 │39,000 │均提出扣抵 │ │ │ ├─────┼─────┼──────┼──────┤ │ │ │ │93年11月 │CY00000000│670,000 │33,50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870,000 │43,500 │ │ │ │ ├─────┼─────┼──────┼──────┤ │ │ │ │93年12月 │CY00000000│540,000 │27,000 │ │ │ │ ├─────┴─────┼──────┼──────┼───────┤ │ │ │小計 │1,957,500 │97,875 │ │ ├──┼──────────┼─────┬─────┼──────┼──────┼───────┤ │24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 │CY00000000│215,984 │10,799 │提出扣抵 │ ├──┼──────────┼─────┼─────┼──────┼──────┼───────┤ │25 │景揚國際園藝有限公司│93年11月 │CY00000000│195,500 │9,775 │提出扣抵 │ ├──┼──────────┼─────┴─────┼──────┼──────┼───────┤ │ │ │總計 │76,477,070 │3,930,4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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