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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0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 債 權 人 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庭 上列債權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陳報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喬豐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已於民國100年5月3日當然解任,請 陳報債務人公司之現在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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