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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0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 債 權 人 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庭 上列債權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 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當事人之法 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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