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
債 權 人 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雲庭
上列
債權人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對
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
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上
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
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當事人之法
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