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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02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債 權 人 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德 債 務 人 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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