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債 權 人 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金德
上列
債權人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
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