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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0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債 權 人 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德 上列債權人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 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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