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
債 權 人 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金德
上列
債權人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
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福盛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陳報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喬豐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之董事及
監察人職務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當然解任,請
陳報債務人公司之現在之
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