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債 權 人 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基圃
上列
債權人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彭安定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匯票據(票號:0000000000-0)新臺幣500元整。
二、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彭安定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