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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0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債 權 人 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圃 上列債權人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彭安定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匯票據(票號:0000000000-0)新臺幣500元整。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彭安定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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