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41號
債 權 人 吳正富即永富汽車材料行
債 務 人 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惠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