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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15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28號 債 權 人 林文傑 債 務 人 歐斯特鍛造藝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叁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28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0年2月23日   │200,000元       │100年2月23日     │VB0000000       │ ├──┼─────────┼───────────┼───────────┼───────────┤ │002 │100年2月25日   │250,000元       │100年2月25日     │VB0000000       │ ├──┼─────────┼───────────┼───────────┼───────────┤ │003 │100年2月28日   │285,000元       │100年3月1日      │VB0000000       │ ├──┼─────────┼───────────┼───────────┼───────────┤ │004 │100年3月9日    │300,000元       │100年3月9日      │VB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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