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
債 權 人 展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昌樹
上列
債權人展名實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興力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展名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興力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
法定代理人施承鋒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