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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18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80號 債 權 人 展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樹 上列債權人展名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興力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展名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興力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施承鋒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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