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債 權 人 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淑貞
上列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川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
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之貨款及票款,金額各為何?
二、
聲請狀
所載積欠貨款之
存證信函送達簽收日,係民國何年、
月、日?
三、提出債務人川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
法定代理人葉昭欽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