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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20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債 權 人 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貞 債 務 人 川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昭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捌佰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98年7月31日    │140,301元       │98年7月31日      │YLH0000000      │ ├──┼─────────┼───────────┼───────────┼───────────┤ │002 │98年8月31日    │143,518元       │98年8月31日      │YL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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