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債 權 人 興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淑貞
債 務 人 川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昭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捌佰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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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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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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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8年7月31日 │140,301元 │98年7月31日 │YL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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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8年8月31日 │143,518元 │98年8月31日 │YL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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