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
債 權 人 極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珍
上列
債權人極珍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極珍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人所提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意旨,詹世征僅
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0號清償借款之訴時,為債務人喬
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故詹世征於另案即
非
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請陳報債務
人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及該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