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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2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 債 權 人 極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珍 上列債權人極珍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極珍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意旨,詹世征僅   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0號清償借款之訴時,為債務人喬   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故詹世征於另案即   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報債務   人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及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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