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
債 權 人 極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惠珍
上列
債權人極珍有限公司
聲請對
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上
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
所載,債
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葉世中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當然解任,
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喬豐食品
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茲債
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