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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2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 債 權 人 極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珍 上列債權人極珍有限公司聲請債務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 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資料所載,債 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葉世中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當然解任, 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喬豐食品 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債 權人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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