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181號
債 權 人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
債權人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富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富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孫啟鏵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