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768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亮丞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務 人 逵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美
債 務 人 陳家美
債 務 人 呂英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