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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6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29號 債 權 人 立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郎 上列債權人立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志音即瀚銓實業 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立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瀚銓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志   音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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