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29號
債 權 人 立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金郎
上列
債權人立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林志音即瀚銓實業
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立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瀚銓實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林志
音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正)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
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