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
債 權 人 鈺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慧芬
上列
債權人鈺成國際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鈺成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林彥吉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
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
聲請狀
繕本三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