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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6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 債 權 人 鈺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慧芬 上列債權人鈺成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鈺成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林彥吉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   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三、聲請狀繕本三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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