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
債 權 人 鈺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慧芬
債 務 人 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