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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6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債 權 人 永岩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榮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民國99年1月何日起算? 二、請提出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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