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債 權 人 永岩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政榮
上列
債權人因與
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民國99年1月何日起算?
二、請提出債務人佑聯精鑄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