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13號
債 權 人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清世
上列
債權人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正程企業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聲請狀
繕本三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正程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
定代理人張竣昇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
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
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