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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6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13號 債 權 人 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世 上列債權人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正程企業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繕本三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正程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張竣昇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   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   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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