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45號
債 權 人 宏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月美
上列
債權人宏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洪叁民間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宏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洪叁民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