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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6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38號 債 權 人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豐年 上列債權人連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文和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連文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文和(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債務人林天生(住雲林縣○○鄉○○路○○○巷○○○號)最新之個   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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