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38號
債 權 人 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豐年
上列
債權人連文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張文和等二人間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連文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文和(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
債務人林天生(住雲林縣○○鄉○○路○○○巷○○○號)最新之個
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
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