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
債 權 人 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豪
債 務 人 藍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
退票日起算,逾此
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
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