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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66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 債 權 人 和陞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債 務 人 藍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   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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