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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69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8號 債 權 人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裕 債 務 人 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零叁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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