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8號
債 權 人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保裕
債 務 人 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零叁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