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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81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15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代 理 人 陳月招 債 務 人 元友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珠 債 務 人 陳秀珠 債 務 人 洪駿瑋即洪振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柒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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