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290號
債 權 人 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文燦
上列
債權人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王文木間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PU0000000、PU0000000、PU0000000、
PU0000000、PU0000000、PU0000000、PU0000000、
PU0000000)
退票理由單影本八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文木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