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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9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290號 債 權 人 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燦 上列債權人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文木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潤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PU0000000、PU0000000、PU0000000、   PU0000000、PU0000000、PU0000000、PU0000000、   PU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八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文木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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