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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催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祐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周玉 上列聲請人祐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 人祐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聲請人既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具狀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 原因及遺失票據之過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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