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楊廣明
相 對 人 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黃綢
人
相 對 人 張武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
聲請人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6月13日共同
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台幣(下同)
3,000,000元,到
期日為98年6月12日,
詎屆期提示,未獲清
償,
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
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
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
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