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楊廣明 相 對 人 嶝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黃綢 人 相 對 人 張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 聲請人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6月1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台幣(下同) 3,000,000元,到期日為98年6月12日,詎屆期提示,未獲清 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 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 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 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