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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榮 上列聲請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長榮國際家俱有限 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長榮國際家俱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蔡林評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   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林評、林金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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