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振榮
上列
聲請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長榮國際家俱有限
公司等三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長榮國際家俱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
法定代理人蔡林評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
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
請依相關
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林評、林金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