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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瀅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堯顯 相 對 人 堅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蓉 相 對 人 吳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 人新台幣伍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2日 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台幣(下 同)50,000元,到期日為100年9月30日,詎屆期提示,未獲 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 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 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 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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