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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票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賀美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賀美塑膠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何雲翔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賀美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正本一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何雲翔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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