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司衛字第3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經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0日緊急安置於彰濱秀傳醫院,然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
之虞等情事,
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
按: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屬於
非訟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0年9月16日以裁定命其補正,
惟逾期
迄未補正,故依
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