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衛字第3號
聲 請 人 000




相 對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關 係 人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大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0日緊急安置於彰濱秀傳醫院,然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屬於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0年9月16日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故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