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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養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收 養人 林峰誼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温亦晨 法定代理人 温旻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林峰誼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收養温亦晨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林峰誼(男,民國00年0月 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溫旻 結 婚,願收養配偶溫旻 之子即被收養人温亦晨(男,民國00 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溫旻 同意,雙方已於民國(下同) 100年9月28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 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 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被收養人之生母溫旻 亦到庭陳稱 同意本件收養。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中市 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 認:「……案養父夫妻二人目前皆有穩定之工作以及收入, 目前之住家亦為案養祖母所有,不需再額外負擔租賃費用, 雙方之家人亦皆同意被收養人由案養父收養,且因案生母即 為被收養人之原照顧者,被收養人與其情感依附深厚,目前 一家人共同生活於同一屋簷下,相處狀況佳。被收養人本身 亦希望被案養父收養,對於案養父之接受度高,相處融洽, 且收養一事亦可讓被收養人有健全之家庭生活……夫妻二人 之出發點皆以被收養人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基礎,且評估後被 收養人目前亦仍有對父親角色關愛教育的需求……」等情, 有收養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查;另收養人身體健康狀況良 好,有相當資產、正當職業與經濟收入,亦有勞工一般體格 檢查記錄表、扣繳憑單影本、崧彰企業有限公司在職服務證 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收養人已與被收養人之生母結婚, 與被收養人自99年起同住,認本件收養有益於家庭之圓滿, 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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