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洪圳吉即億圓花炮煙火金紙商行
被
上訴人 雀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瓊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日
本院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
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
準用之。又上訴人未
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
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
苟第一審法院未依法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時,應即由上訴審法院
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
民事庭庭長會議
決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對本院北斗簡易庭
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狀記載上訴理
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且上訴人
迄今已逾20日未補具上訴理由書,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
法令,
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
難認其上訴為合法,並毋庸命
其等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經本院審核後,確
定為新臺幣1,500元,
爰依前開規定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
6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