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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       莊毅誠即春城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88,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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