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
莊毅誠即春城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88,2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
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